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2號
原 告 莊源富
莊劉秀榮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暨 下三人
法定代理人 許慶源
原 告 許庭瑄
許吉良
許吉明
被 告 鍾永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