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補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85號
SCDV,102,訴,85,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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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5號
原   告 戴昌華
法定代理人 劉玉珍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複代理人  陳永喜律師
複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浩適律師
被   告 戴曾瑞齡
被   告 戴昌亨
前列戴曾瑞齡戴昌亨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宏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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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