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彭智賢
原 告 劉永光
共 同 徐國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嚴天龍
被 告 魏文章
被 告 徐保焜
被 告 吳道仁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陳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審理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