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78號
SCDV,102,訴,178,2013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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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78號
原   告 彭智賢
原   告 劉永光
共   同 徐國楨律師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嚴天龍
被   告 魏文章
被   告 徐保焜
被   告 吳道仁
前列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複代理人  林君鴻律師
被   告 陳炎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前經辯論終結,惟尚有續行審理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 日
書 記 官 蔡玉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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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