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43號
SCDV,102,補,1243,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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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4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錦興光電股份有
  限公司、張正杰尤瓊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零貳佰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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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