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1225號
SCDV,102,補,1225,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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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1225號
原   告 孫文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政原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
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柒拾柒萬伍仟伍佰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聖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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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政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