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調字,102年度,888號
SCDV,102,竹調,888,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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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調字第888號
聲 請 人 葉展成
相 對 人 曹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20第1 項前段之規定繳 納聲請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敘明調解標的價額,亦未繳交聲請費 ,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12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聲請人 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11月15日送達聲請人。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所為調解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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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