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102年度,333號
SCDV,102,竹小,333,201312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2年度竹小字第333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賢
訴訟代理人 邱宣輔
      傅建瑋
被   告 徐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陸拾肆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被告駕駛車牌號碼 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 民國 102年7月20日17時50分行經新竹縣竹北市○○○街000 號前,因未保持安全車距致撞損原告所承保之車牌號碼0000 -00 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案經新竹縣警察局竹 北分局三民派出所員警到場處理在案,被告對於此事故應負 損害賠償責任。又系爭車輛已於新竹市 HONDA承田汽車股份 有限公司新竹服務廠修復,修復金額計新臺幣(下同)29,5 58元(其中零件費用8,858元、烤漆費用 12,529元、修理工 資 8,171元),原告已依保險契約賠付被保險人,依保險法 第 53條第1項規定,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又依行政院所頒 「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 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 369,系爭車輛自出廠日起至發生車禍日止,已使用 3年4個 月,故扣除折舊後之零件費用為1,951元,加上工資8,171元 及烤漆費用12,529元,共計22,651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輛因其 過失所導致之損害29,558元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29,5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否認其有過失,辯稱:事故發生後,訴外人彭森煌已將 系爭車輛移動至路邊,致使事故現場圖製表有瑕疵,故被告 要求希望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且訴外人彭森煌於事故發生 當日明確表示係其無故踩剎車,致被告反應不及從其後方撞 上,訴外人彭森煌亦表示願賠償被告之車損。另鑑定意見雖



稱訴外人彭森煌減速慢行,但事實上應是訴外人彭森煌突然 停車致被告反應不及撞上,故無法同意原告之請求被告賠償 云云。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承保之系爭車輛因被告駕車不慎致受損乙節,業據 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事故現場照片、新竹縣警察局道 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承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價單 、車損照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行照及駕照(以上均為 影本,見本院卷第3至13頁)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向新竹 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調取本件事故之相關資料 ,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分別以102年9月12日竹縣○ ○○○○0000000000號函、102年9月24日竹縣北警交字第00 00000000號函附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 、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事故 照片、初步分析研判表等件(見本院卷第19至30頁、第39頁 )在卷可稽,本院綜合上述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為真。 ㈡按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 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 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 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 動;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 ,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定 有明文。查被告駕駛汽車應注意遵守上開規定,且事故發生 當時路況正常、天候晴、視線清楚、無障礙物等情,業經被 告於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三民派出所接受員警詢問時 陳述明確,有該談話紀錄表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3頁), 是依其情節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被告駕駛汽車未保持安 全車距亦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況被告於前開談話紀錄表既自 承沒有發現危險時距離對方多遠等語,然依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及被告、訴外人彭森煌自述行向,被告所駕駛之車輛與 系爭車輛於事故發生前均係在竹北市光明二街由東往西方向 直行,且被告於斯時方自光明二街西向路邊文化公園起駛, 而系爭車輛則行駛於被告所駕駛之車輛前方,衡情被告應已 注意到前方有車輛,然被告卻稱「沒有發現」,足見被告確 有未保持安全車距及未注意車前狀況之過失。另依交通部公 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 所載:「徐進財(即被告)駕駛自小貨車,逆向斜穿未充分 注意車前狀況且未保持安全距離,追撞車道上順向之車輛, 為肇事原因。」此有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竹苗區車 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7至68



頁),足認被告就系爭事故應負全部過失責任。又訴外人展 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上開自用小客車受損與被告之過 失亦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被告自應就本件車禍負侵權行為之 損害賠償責任。
㈢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值,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第196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代 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 亦有規定。另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據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 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 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 品,應予折舊),亦有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 議、同院73年度臺上字第1574 號判決可資參照。 ⒈經查,本件車禍之發生確係被告之過失所致,已如前述,是 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而原告已依保險契約理 賠保險金予被保險人,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代位行使被 保險人對被告之請求權。本件系爭車輛受損修理費為29,558 元(其中零件8,858元、烤漆12,529元、工資8,171元),有 估價單所列各項維修項目及金額在卷可佐,其修復之部位與 事故發生時之車損照片亦屬相符,堪認確係屬修復系爭車輛 所必要,而各項費用亦尚稱合理,則原告此部分主張,即堪 採信。
⒉惟查,系爭車輛係於 99年2月出廠,此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 照附卷可按,至本件肇事發生時102年7月20日,已使用3年5 月,揆諸前開說明,其以新品換舊品而更換之零件,自應予 以折舊,而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 95條第8 項規定「依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 1年為 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 1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 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 1月者,以月計」,本院依行政 院台(86)財字第 52053號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 定資產折舊率表,採定率遞減法計算其折舊,即自用小客車 耐用年數為5年,每年折舊率千分之369,系爭車輛更新零件 折舊後之金額為 1,884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是系爭車輛 修復所需必要費用為22,584元【計算式:1,884+12, 529+ 8,171=22,584】。




㈣從而,原告依保險法第53條保險代位及民法侵權行為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於22,584元範圍及該部分金額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2年9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 率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 上開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就原 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於判決時確定訴訟費用如 主文第3 項所示之金額。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385 條第1 項前段 、第79條、第436 條之19第1 項、第436 條之20,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附表:
┌─────────────────────────────┐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更新零件費用折舊之計算 │
├──────┬──────────────────────┤
│第一年之折舊│8,858×0.369=3,269 │
├──────┼──────────────────────┤
│第二年之折舊│(8,858-3,269)×0.369=2,062 │
├──────┼──────────────────────┤
│第三年之折舊│(8,858-3,269-2,062)×0.369=1,301 │
├──────┼──────────────────────┤
│第四年之折舊│(8,858-3,269-2,062-1,301)×0.369×5/12 │
│ │=342 │
├──────┼──────────────────────┤
│時價亦即折舊│8,858-3,269-2,062-1,301-342=1,884 │
│後之金額 │ │
├──────┴──────────────────────┤
│備註:上列計算小數點以下均四捨五入 │
└─────────────────────────────┘

1/1頁


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