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破字第9號
聲 請 人 張維宏即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宣告破產事件,按因財產
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非訟事件法
第13條定有明文。又破產屬非訟事件,應以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
計徵費用(司法院民事廳81年10月12日(81)廳民一字第 16977
號函、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意見參照)。查依聲請狀記載
,榮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資產為現金存款新臺幣(下同)93,5
68元、預付稅捐60元、留抵稅額1,990,836 元,總計 2,084,464
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收費用2,000 元,
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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