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2年度,284號
SCDV,102,監宣,284,20131219,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相 對 人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顯和 
相 對 人 沈顯和 
      沈傳芳 
      陳添火 
      劉亮君 
      辛武男 
      關鈞  
      彭志強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炳坤 
相 對 人 陳淑琴 
      陳韻郁 
      蘇志偉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敏求 
相 對 人 吳敏求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定華 
相 對 人 胡定華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相 對 人 姜文鐘 
      陳鴻智 
      游敏行 
      麥瑞齡 
      盧志遠 
      王耀東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文鐘 
相 對 人 彭介平 
      葉沛甫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田明 
相 對 人 高田明 
      李執鐸 
      松岡茂樹
      方成義 
      劉炯郎 
      施敏  
      吳秉天 
      游敦行 
      倪福隆 
      潘文森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仁 
相 對 人 蔡國智 
      蘇炎坤 
      高強  
      蔡篤恭 
      陳秋芳 
      李貴敏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生 
相 對 人 駱文仁 
      富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瑞 
相 對 人 蔡國智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相 對 人 林振興 
      翁啟培 
      張郁仁 
      張志揚 
      黃永芳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興 
相 對 人 吳文榕 
      大塚龍太郎
      詹文凱 
      柯漢平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豪 
相 對 人 張力豪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美麗 
相 對 人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張明鸞
相 對 人 高育仁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慶煌 
相 對 人 慶煌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相 對 人 詹文光 
      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育仁 
相 對 人 楊建國 
      蔡美麗 
      怡德 
      謝孔琦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逢 
相 對 人 胡鈞陽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聰 
相 對 人 陳進雙 
      林弘堯 
      林清祥 
      干學平 
      黃兆鴻 
      豐藝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澄芳 
相 對 人 陳澄芳 
      許明財 
      王文稟 
      洪坤戊 
      吳一揆 
      陳志逢 
      洪嘉聰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上述相對人禁治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聲請人黃健治(下稱聲請人)因上列相對 人等人年紀已大已無法為訴訟行為,此可由聲請人於民國10 2 年上半年對其等提起聲請調解,惟上開相對人全部無行為



能力提起訴狀答辯可證,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598 、604 條 聲請宣告上述相對人禁治產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 、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 、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 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1 項之程度者 ,得依第15條之1 第1 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 因消滅,而仍有為輔助之宣告,法院得依第15條之1 第1 項 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為民法第14條第1 項所明定。是 舊有宣告禁治產制度已修正為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制度。又 得聲請宣告監護或輔助之相對人亦僅限於自然人而不及法人 。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上述相對人為禁治產宣告云云,然 現行法律已無宣告禁治產之規定,其聲請自有未合;且聲請 人亦未提及其與上述相對人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或最近 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之釋明,自難認其係有權聲請之 人。又聲請人復未舉證上列相對人年紀已大,及有何因精神 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 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或顯有不足之情事,本件聲請, 於法不合;而上開相對人佳元投資有限公司、迅捷投資股份 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惠盈投資有限公司、順盈投資有 限公司、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富津有限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旺投資股 份有限公司、台貿國際有限公司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歐華創 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陽半 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豐藝電子股份 有限公司等部分,並非自然人亦難謂有本件宣告聲請之必要 ,是聲請人對非自然人之相對人佳元投資有限公司、迅捷投 資股份有限公司、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建全投資股份有 限公司、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惠盈投資有限公司、順盈 投資有限公司、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力新國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富津有限公司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佑旺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貿國際有限公司、威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歐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倫飛電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聯陽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豐藝電



子股份有限公司等部分亦堤起本件聲請,尚乏依憑,從而本 件之聲請,自應予駁回。至上開相對人如確有聲請監護宣告 之必要,仍得由其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 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具狀聲請之,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第3 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徐佩鈴

1/1頁


參考資料
力新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月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華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記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迅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宏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全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佑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惠盈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貿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元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