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2年度,66號
SCDV,102,抗,66,2013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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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66號
再 抗 告人 黃國欣
訴訟代理人 蕭富山律師
      廖郁茹律師
      壽邇任律師
相 對 人 范永興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抗告,再抗告狀內未表明再抗告理由者,再抗告人 應於提起再抗告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抗告法院;未 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抗告法院以裁定駁回之,非訟 事件法第4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2 項準用同法 第471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核再抗告人於民國102 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再抗告,未 表明再抗告理由,僅謂容後補呈,迄今已逾20日以上仍未補 正。揆之上揭規定,本件再抗告不合法,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政宗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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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