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2年度,380號
SCDV,102,司催,380,20131206,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催字第380號
聲 請 人 朱蕙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其票據發票人為「第一商
  業銀行新竹分行」,受款人為「孫永泰」,聲請人非票據發
  票人或受款人,請補正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依據(系爭票
  據若已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應補受款人出具之證明文件;若
  未背書轉讓,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掛失
  止付」之委任書,先至付款銀行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上
  正確之通知人為發票人或受款人,再向本院提出委任書及銀
  行更正之証明,並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