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149號
債 權 人 王平東即東昇托兒所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林俊賢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債權人究為「王平東即東昇托兒所」或「王平東
即新竹市私立東昇托兒所」(聲請狀與用印、營業登記資料
不一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