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2072號
SCDV,102,司促,12072,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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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
債 權 人 許力文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富閎即許炳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許富閎即許炳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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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