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2072號債 權 人 許力文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許富閎即許炳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許富閎即許炳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呂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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