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745號
債 權 人 竹琦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賴敏慧即金幸福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究為「金幸福企業社」或「幸福客棧」?
並提出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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