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699號
SCDV,102,司促,11699,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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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9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文晴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劉文晴即劉得慈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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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