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張能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董策羣、董福興、董元源、董珍珍、董策全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二、請補正董王寶于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凱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