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697號
SCDV,102,司促,11697,201312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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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697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代 理 人 張能軒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董策羣董福興董元源董珍珍董策全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之聲明請求。
二、請補正董王寶于之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凱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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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