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1029號
債 權 人 新竹市貞德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魯寶蓮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童愛寶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戶籍 謄本所示,債務人童愛寶已於民國102年5月27日死亡,即不 能再為支付命令之當事人,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呂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