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7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為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茲因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已 終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崔玉麟為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 102 年9 月3 日檢附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監察人審查書、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申報書 賸餘財產分配表、財產目錄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 司司字第57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司司字第144 號清算完結 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崔玉麟為富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詩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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