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 年度司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富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8 樓)為富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富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富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仙 公司)之清算人,前已向本院陳報准予備查清算人在案,茲 因富仙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為此爰依法請求指定清算人崔玉 麟為富仙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係富仙公司之清算人,並已於民國102 年9 月3 日檢附富仙公司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申報書、股東清算 分配報告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監察人審查書、股東臨 時會議事錄、賸餘財產分配表、簿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清 算申報書收據聯等件,向本院聲報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 查在案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6 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145 號清算完結卷宗,核 閱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文件保存人,尚無不合,應 予准許,爰指定崔玉麟為富仙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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