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55號
SCDV,102,司,55,2013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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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55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經清算完結,聲請指定簿
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先生為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102 年8 月1 日清算完結,且 經股東臨時會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為崔玉麟先生竣事。故 依公司法規定向本院聲請指定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云云。三、經查,聲請人已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崔玉麟身分證影本、簿冊保管清單、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 本院調取102年度司司字第146號清算完結卷宗全卷,查核無 訛,爰依上開規定及聲請意旨,指定崔玉麟先生為上開公司 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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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崔玉麟即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