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48號
SCDV,102,司,48,2013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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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因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指定簿
冊文件保存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路○段000 號8 樓)為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虎義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 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虎義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 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崔玉麟為虎義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虎義公司民國102 年 8月19 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保管清冊等件為 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虎義公司之清算人,虎義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 年度司 司字第54條號呈報清算人、102 年度司司字第142 號清算完 結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 指定虎義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 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崔玉麟為虎義公司之各項 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董怡湘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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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崔玉麟即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虎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