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為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前奉本院民國102 年4 月22日新院千民寶102 司司53字 第09472 號函核准在案。茲因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完 結,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請求指定聲請人為宏全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等語,並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 、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及同意書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於102 年4 月16日向本院呈報宏全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事件,經本院於102 年4 月22日以新院千民寶10 2 司司53字第09472 號函准予備查。聲請人並於102 年9 月 3 日向本院陳報清算完結,經本院以102 年度司司字第141 號准予備查在案,除提出上開資料外,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53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141 號民事 聲請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尚 無不合,應予准許,爰指定崔玉麟為宏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兆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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