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2年度,46號
SCDV,102,司,46,2013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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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段000 號八樓)為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崔玉麟為正信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保管人同意書為 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於民國 102 年4 月2 日向本院呈報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 件,經本院於102 年4 月22日以新院千民寶102 司司50字第 09470 號函准予備查;復於102 年8 月21日向本院陳報清算 完結,經本院於102 年12月6 日以新院千民寶102 司司140 字第30218 號函准予備查在案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 102 年度司司字第50號、102 年度司司字第140 號民事聲請 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是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爰指定願擔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 之崔玉麟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存人。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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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崔玉麟即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