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5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成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相 對 人 成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成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為成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成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成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於民國10 2年 8月1日依法清算完結,經股東臨時會指定簿冊及文件保 存人為崔玉麟,為此聲請指定崔玉麟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 存人等情,業據其提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簿冊及文件保存 人身分證影本、簿冊保管清單、同意書為證,復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司字第51號呈報清算人卷宗及102年度 司司字第139號清算完結卷宗,查核屬實。
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紫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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