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崔玉麟即安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指定簿冊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崔玉麟(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8樓)為安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安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安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安興公司)之清算人,前業已向本院聲報清算人就任,茲因 聲請人業已向本院聲報安興公司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 查在案,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請求指定崔玉麟為安興 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安興公司民國102年8 月19日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冊等 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安興公司之清算人,安興公司業已清算完結, 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2年度司 司字第55條號呈報清算人、102年度司司字第138號清算完結 案卷審認無訛,是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 定安興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任 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崔玉麟為安興公司之各項簿 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勻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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