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12號
SCDV,102,勞執,12,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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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王翔威
相 對 人 潔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永添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 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 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前項聲請事件, 法院應於7 日內裁定之;對於前項裁定,當事人得為抗告, 抗告之程序適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37條定有明文。 次按非訟事件,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外,依其處理事項 之性質,由關係人住所地、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財產所 在地、履行地或行為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 條亦有 明文。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 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 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雖向本院就勞資爭議之調解結果聲請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惟相對人公司之主事務所係設在宜蘭縣蘇澳 鎮○○○路00號處,此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股份有限公司變 更登記表一紙附卷可稽,參以兩造亦係在宜蘭縣政府指派社 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並於民 國102年11月14日成立勞資爭議調解,約定由相對人於102年 12月5日前匯款聲請人任職期間之薪資新台幣256萬2 千元至 聲請人指定之匯豐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內等情,亦有聲請人提 出社團法人宜蘭縣勞工志願服務協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 附卷可佐,揆諸首揭說明,本院就本件聲請並無管轄權,應 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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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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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鴻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進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