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6號原 告 蔡林玉美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複代理人 洪建忠被 告 鄒富正 范陳圓妹上 一 人監 護 人 范振權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范金南被 告 巫陳滿妹 陳佳齡 王陳英子 陳富興 陳鳳蓮 陳彥錳 陳怡璇 陳怡璁兼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何佳臻被 告 呂鳳英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王秀雨被 告 陳富坤 陳素真 陳素精 陳富政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姜榮妹被 告 陳瑞旭 陳瑞椿 陳賢妹 陳華德 陳國泰 陳萬鍾 陳春燕 陳永南 陳炳興 李寶穗 陳麗名 陳姿名 陳瑞琴 蘇桂滋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蔡浩適律師複 代理人 林岫萱律師被 告 陳琦英 謝陳琬英 楊陳菊英 陳炳勳 陳瑞珍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鴻標被 告 陳煐珠 林保國 林保星 林保舜 林松櫻兼 上四人訴訟代理人 林保錦被 告 林保堯 徐宏建 徐健志 徐美雲 蘇肇邦 蘇肇宏 黃騰經 黃騰旺 黃騰森 葉黃秀聰 黃雨涵 黃秀蘭 梁信煜 陳彭淑媛 陳莉玲 陳俐君 陳美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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