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336號
SCDV,101,訴,336,2013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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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36號
原   告 蔡林玉美
訴訟代理人 李文傑律師
      彭首席律師
複代理人  洪建忠
被   告 鄒富正
      范陳圓妹
上 一 人
監 護 人 范振權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范金南
被   告 巫陳滿妹
      陳佳齡
      王陳英子
      陳富興
      陳鳳蓮
      陳彥錳
      陳怡璇
      陳怡璁
兼 上五人
訴訟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呂鳳英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雨
被   告 陳富坤
      陳素真
      陳素精
      陳富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姜榮妹
被   告 陳瑞旭
      陳瑞椿
      陳賢妹
      陳華德
      陳國泰
      陳萬鍾
      陳春燕
      陳永南
      陳炳興
      李寶穗
      陳麗名
      陳姿名
      陳瑞琴
      蘇桂滋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徐宏澤律師
      蔡浩適律師
複 代理人 林岫萱律師
被   告 陳琦英
      謝陳琬英
      楊陳菊英
      陳炳勳
      陳瑞珍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陳鴻標
被   告 陳煐珠
      林保國
      林保星
      林保舜
      林松櫻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林保錦
被   告 林保堯
      徐宏建
      徐健志
      徐美雲
      蘇肇邦
      蘇肇宏
      黃騰經
      黃騰旺
      黃騰森
      葉黃秀聰
      黃雨涵
      黃秀蘭
      梁信煜
      陳彭淑媛
      陳莉玲
      陳俐君
      陳美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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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