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77號
SCDV,100,重訴,77,20131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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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79號
原   告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民奇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東晏律師
被   告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芳城 
訴訟代理人 陳世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信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麗蓉律師
複代 理 人 洪舒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 月20日下午3 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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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飛虹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漢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