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45號
SCDM,102,附民,145,20131231,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邱柏揚
訴訟代理人 高亘瑩律師
被   告 阮氏蘭
上列被告因102 年度易字第213 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阮氏蘭被訴妨害家庭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 受理,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