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06號
SCDM,102,附民,106,201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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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   告 黃文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易字第18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黃文正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及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 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文正被訴竊盜一案,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 第181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同案被告古重浩目前通緝中, 刑案部分尚未審結;同案被告許凱博刑事部分經判決諭知有 期徒刑4月,另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對於被告黃文正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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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