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2年度,106號
SCDM,102,附民,106,2013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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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原   告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恭
被   告 許凱博
上列被告許凱博贓物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81號審理,
原告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另被告黃文正部
分業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該部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
本院另以判決駁回;而另被告古重浩部分亦經本院通緝中,刑事
審理程序尚未終結),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林哲瑜
                   法 官 傅伊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筠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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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車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