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交簡附民字,102年度,61號
SCDM,102,竹交簡附民,61,2013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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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竹交簡附民字第61號
原   告 蘇許月鳳
訴訟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被   告 陳華鎧
上列被告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 本院102 年度竹交簡字第913 號
)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新竹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
                   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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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