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2年度,52號
SCDM,102,智簡,52,20131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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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智簡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呂少荃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2年度偵字第88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呂少荃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呂少荃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商標名稱及圖樣,係美商史塔 西公司(下稱史塔西公司)、美商皮奧爾斯公司(美商皮 奧爾斯公司所申請商標之註冊人名稱嗣變更為百慕達商耐 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及百慕達商耐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必爾斯藍基公司》 使用其等申請之商標)向主管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 核准註冊登記,而取得指定使用於如附表二所示商品之商 標權,現仍於商標專用期間內,且近年在全球國際知名品 牌市場行銷甚廣,品質著有商譽,為業界及消費大眾所共 知之著名商標,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 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或明知為上開 商品而為意圖販賣而持有或陳列。詎其基於意圖販賣而持 有、陳列仿冒「stussy」商標圖樣商品、意圖販賣而持有 仿冒「NIKE」商標圖樣商品之犯意,未經商標權人史塔西 公司及必爾斯藍基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先於不詳時間,在 中國大陸淘寶網站上,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每件 約新臺幣(下同)450 元之價格購入仿冒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商標之服飾10件、以每雙1,000 元至3,000 元不 等之價格購入仿冒如附表編號4 至6 所示商標之運動鞋10 雙後,再接續於民國102 年2 月間某日起至同年8 月7 日 止,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000 巷00號住處,利用 電腦及網際網路連接至奇摩拍賣網站,以拍賣帳號:「ds k560」;拍賣代碼「Z0000000000 」之名義登入,在「Un eed 潮流網路店舖」網頁上,刊登販賣仿冒如附表二編號 1 至3 商標圖樣服飾之照片而陳列,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 標購。嗣經警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前揭訊息,先於102 年5 月26日,喬裝買家以780 元(外加運費100 元後,共計88 0 元)下標購買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1 件 (已扣案),並經委請鑑定人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鑑定



確定為仿冒商品後,警方於102 年8 月7 日上午11時30分 許,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呂少荃上址住處執行搜索, 並扣得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運動鞋5 雙,始悉上情。(二)案經史塔西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 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呂少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6 份、內政 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第一 中隊搜索扣押筆錄及扣押物品目錄表、奇摩拍賣網站網頁 列印資料、會員帳號「dsk560」IP位址、中華電信通聯紀 錄查詢系統、通聯調閱查詢單、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表、被告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檢視書、唐朝 智慧財產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1 份及NIKE產品鑑 定書5 份。
(三)搜索扣押現場照片12張、購得之仿冒「stussy」商標之短 袖上衣照片4 張、採證仿冒「stussy」商標服飾1 件及扣 得仿冒「NIKE」商標運動鞋5雙。
(四)經查,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史塔西公司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取得該商標圖 樣之商標專用權,而指定使用於衣服、靴鞋及帽子等商品 ;如附表二編號4 至6 所示之商標圖樣,係百慕達商耐客 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 ,取得該商標圖樣之商標專用權,並授權必爾斯藍基公司 使用上開商標,指定使用於鞋靴及其他應屬於本類之一切 商品等商品,前揭商標現均仍在商標專用權期間,有經濟 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6 份在卷足參(偵查卷第 106 頁至第113 頁、本院卷第17頁)。而扣案之短袖上衣 1 件、運動鞋5 雙,經鑑定結果,分別係與「stussy」、 「NIKE」註冊商標之商品屬於同一商品,未得上開商標權 人之同意,即使用相同或近似於「stussy」、「NIKE 」 之註冊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之仿冒商品等 情,有唐朝智慧財產權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1 份及 必爾斯藍基公司出具之NIKE產品鑑定書5 份附卷可稽(偵 查卷第42頁至第45-1頁、第58頁)。又扣案仿冒商標之短 袖上衣1 件係被告陳列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並販售予喬裝 買家之網路巡邏員警之事實,有被告於YAHOO 奇摩拍賣網 站刊登販售本件扣案物之網頁資料、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等證據在案可佐(偵查卷第50頁至第54頁);



扣案仿冒商標之運動鞋5 雙係被告以每雙賺100 元之代價 ,於網路上幫朋友代購等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供 述明確(偵查卷第11頁、第93頁)。據此,未得上開商標 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自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上開相同之 註冊商標,且不得明知係未得上開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 使用相同註冊商標之同一商品,仍基於意圖販賣而持有或 陳列之,是被告上開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洵堪認定。(五)本件事證業臻明確,被告上揭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 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持有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 ,為其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二)行為人主觀上苟基於單一之犯意,以數個舉動接續進行, 而侵害同一法益,在時間、空間上有密切關係,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 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 ,於此情形,即得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參照最高法 院99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經查,本件被告呂少 荃自102 年2 月起至同年8 月7 日,在拍賣網站張貼販賣 仿冒商標商品之訊息及照片而陳列,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 者上網瀏覽選購,係以單一之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之決 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同地接續實施非法陳列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 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 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 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三)被告以一持有、陳列行為侵害史塔西公司、必爾斯藍基公 司2 位商標權人之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 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情節較重處斷。
(四)另按「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 賣出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系爭判例既決議不再援用 ,本乎相同之事物,如無特殊原因應為等同處理之原則, 則刑罰法律規定之販賣罪,其意圖營利而販入,尚未賣出 者,均論以販賣未遂罪」(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10次刑事 庭會議紀錄參照)。經查,本件警員喬裝買家向被告購買 上開仿冒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實際上並無購買之真意, 係為求查緝犯罪、人贓俱獲而佯稱購買,於形式上雖有互 為買賣之約定,事實上並無真正成立買賣契約之意思,是 以被告該次販賣行為應未達既遂之程度,而商標法並未對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未遂之行為加以處罰,是以,被告之上 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仿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罪 ;另於被告住所扣得仿冒「NIKE」商標之運動鞋5 雙,其 式樣、顏色均與被告於奇摩拍賣網站上之Uneed 潮流網路 店舖網頁中所刊登販賣「NIKE」商標之運動鞋不相符合, 此有上開拍賣網頁列印資料1 紙及本案扣得「NIKE」商標 運動鞋照片20張附卷可佐(偵查卷第46頁、本院卷第7 頁 至第16頁),而如上所述,被告持有前揭5 雙仿冒運動鞋 係為販賣而持有,是被告此部份之行為應僅構成明知為仿 冒商標商品,意圖販賣而持有罪。公訴意旨認被告之上開 行為分別構成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容有誤會,惟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罪與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所 適用之法條同一,爰不予變更起訴法條,併此敘明。(五)科刑: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呂少荃前於10 1 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為緩起訴處分,現仍在緩起訴期間,其仍不知悔改,竟為 貪圖小利再次於網路上陳列仿冒商標商品及意圖販賣而持 有仿冒商標商品,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對真正商 標權利人之商譽、營業及合法商家之權益造成損害,並破 壞我國致力於智慧財產權保護之國際聲譽;惟被告於犯後 與告訴人即商標權人史塔西公司達成和解,支付史塔西公 司因其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金3 萬元等情,有和解契 約書影本在卷可稽(偵查卷第95頁),足認被告犯後已有 悔意,並盡力彌補告訴人損失;兼衡被告供稱其違法陳列 侵害商標權商品期間約6個 多月,期間非長,被查獲侵害 商標權商品之數量共計6 件,數量非多,經警查獲後已將 相關商品下架,且其非以網拍販賣商品為其主要收入,對 商標權人及市場交易所生危害尚非甚鉅、高職畢業之智識 程度暨從事汽車旅館服務業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為仿冒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 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 條 之規定,宣 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 第1項,商標法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55 條前段、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 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一:
┌──┬─────────────────┬────┐
│編號│ 扣 案 仿 冒 商 標 商 品 │ 數 量 │
├──┼─────────────────┼────┤
│ 一 │仿冒「stussy」商標圖樣之短袖上衣 │ 1件 │
├──┼─────────────────┼────┤
│ 二 │仿冒「NIKE」商標圖樣之運動鞋 │ 共5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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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必爾斯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藍基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史塔西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