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35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林俊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30號、第233號、第47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
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
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張林俊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 五所示之刑。如附表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罪部分,應執行 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吸食器(內含微量毒品殘渣,無法析離)壹組及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共計貳點肆陸公克),均沒收 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壹組及玻璃球壹個,均沒收之。如附 表編號三、五所示之罪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張林俊前於民國8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於88年9月8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5222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同法院於88年 10月4日以88年度毒聲字第579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 戒治,於89年3月15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 付保護管束,迄至89年10月3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 以執行完畢論,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 年11月24日以89年度戒偵字第73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又①於93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93年7月23 日以93年度壢簡字第70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 ②於93年間,因恐嚇取財案件,經同法院於94年6月8日以 94年度易字第1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 又③於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94年8月31 日以94年度訴字第13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5月確 定。上揭①②③案件復經同法院於96年8月22日以96年度 聲減字第1742號裁定減刑,並就①②案件合併定應執行有 期徒刑1年,③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兩者接續執 行,於97年1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張林俊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後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分別於 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附表各編號所示之 施用毒品行為。嗣於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 並分別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各呈附表各編號所示之毒品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 但書、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 項。
四、沒收銷燬及沒收之說明:經警扣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吸食 器1組(內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法析離), 與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毛重 共計2.46公克,保管字號:102年度院安字第66號,扣押物 品清單見本院卷第12頁),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係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均諭知沒收銷燬。另如附表編 號四所扣得之吸食器1組及玻璃球1個,則係被告所有且供其 該次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經被告供承 在卷(見102年度毒偵字第30號偵查卷第62頁),爰依刑法 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之。至於另 扣得之電子磅秤1臺,被告否認為其所有,且卷內亦無積極 證據可證明係屬被告所有,又非違禁物,爰不宣告沒收。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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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施用時間│犯罪事實及查獲經過 │主文罪名及宣告刑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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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於101年 │張林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張林俊施用第二級毒品│
│ │12 月25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竹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日晚上8 │中華路1段293號租屋處內,將│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許 │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燒│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烤後吸取其煙霧之方式,施用│扣案之吸食器(內含微│
│ │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量毒品殘渣,無法析離│
│ │ │。嗣於101年12月26日凌晨3時│)壹組;沒收銷燬之。│
│ │ │許,張林俊駕駛友人鄭士翔所│ │
│ │ │有車號0000-0號自用小客車,│ │
│ │ │於桃園縣楊梅市永美路445巷 │ │
│ │ │與四維二路口處為警施予攔檢│ │
│ │ │查獲,發覺其為列管之毒品調│ │
│ │ │驗人口,並扣得吸食器1組( │ │
│ │ │內含微量毒品殘渣,無法析離│ │
│ │ │),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 │
│ │ │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 │
│ │ │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查悉上│ │
│ │ │情。 │ │
├──┼────┼─────────────┼──────────┤
│二 │於101年 │張林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張林俊施用第二級毒品│
│ │12 月28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竹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日晚上11│○○路0段000巷00號5樓租屋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時許 │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食器內燒烤後吸取其煙霧之方│ │
│ │ │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
│ │ │他命1次。嗣於101年12月29日│ │
│ │ │凌晨零時40許,在新竹市經國│ │
│ │ │路1段454巷70號5樓租屋處內 │ │
│ │ │,與莊淑婉、林建宏(所涉犯│ │
│ │ │行均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共同│ │
│ │ │為警查獲,經警徵得其同意採│ │
│ │ │尿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 │
│ │ │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因而│ │
│ │ │查悉上情。 │ │
├──┼────┼─────────────┼──────────┤
│三 │於101年1│張林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張林俊施用第一級毒品│
│ │2月28日 │洛因之犯意,在新竹市經國路│,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晚上12時│1段454巷70號5樓租屋處內, │月。 │
│ │許 │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 │
│ │ │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 │
│ │ │年12月29日凌晨零時40許,在│ │
│ │ │新竹市○○路0段000巷00 號5│ │
│ │ │樓租屋處內,與莊淑婉、林建│ │
│ │ │宏(所涉犯行均由檢察官另行│ │
│ │ │偵辦)共同為警查獲,經警徵│ │
│ │ │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嗎│ │
│ │ │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因而查│ │
│ │ │悉上情。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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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於102年1│張林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張林俊施用第二級毒品│
│ │月1日晚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新竹市│,累犯,處有期徒刑肆│
│ │上10時許│○○路0段000巷00號5樓租屋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處內,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玻璃球食器內燒烤後吸取其煙│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
│ │ │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安非他命肆包(毛重共│
│ │ │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1 │計貳點肆陸公克)沒收│
│ │ │月1日晚上11時許,在新竹市 │銷燬之;扣案之吸食器│
│ │ │○○路0段000巷00號5租屋處 │壹組及玻璃球壹個,均│
│ │ │內,與郭玉蓮、楊威帆、宋綺│沒收之。 │
│ │ │樺(所涉犯行均由檢察官另行│ │
│ │ │偵辦)共同為警查獲,並扣得│ │
│ │ │張林俊所有之甲基安非他命4 │ │
│ │ │包(毛重分別為0.99、0.59、│ │
│ │ │0.60、028公克,共計2.46公 │ │
│ │ │克)、電子磅秤1臺、吸食器1│ │
│ │ │組及玻璃球1個等物,復經警 │ │
│ │ │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 │
│ │ │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 │
│ │ │性反應,因而查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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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於102年1│張林俊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張林俊施用第一級毒品│
│ │月1日晚 │洛因之犯意,在新竹市經國路│,累犯,處有期徒刑捌│
│ │上11時許│1段454巷70號5樓租屋處內, │月。 │
│ │ │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後│ │
│ │ │吸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 │
│ │ │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於101│ │
│ │ │年12月29日凌晨零時40許,在│ │
│ │ │新竹市○○路0段000巷00號5 │ │
│ │ │樓租屋處內,與郭玉蓮、楊威│ │
│ │ │帆、宋綺樺(所涉犯行均由檢│ │
│ │ │察官另行偵辦)共同為警查獲│ │
│ │ │,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後│ │
│ │ │,結果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 │
│ │ │,因而查悉上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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