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10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邢麗珠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465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下午3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李毓華
書記官 吳月華
通 譯 陳德榮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一、主 文:
邢麗珠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邢麗珠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苗栗地 方法院於97年2月14日以97年度毒聲字第35號裁定送觀察 、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6月22日執行 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4 同日以98年度毒偵緝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①又於 99 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0年2月 18日以99年度易字第11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②又於9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99年10月12 日以99年度易字9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③又於 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0年5月26日以 100年度訴字第26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述① ②③案件,復經同法院於100年11月21日以100年度聲字第 102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④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0年6月21日以100 年度易字第3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月確定。⑤又於100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同法院於100年8月19日以100 年度訴字第4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2月、1月 確定;上揭④⑤案件,復經同法院於100年12月5日以100 年度聲字第1025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 ;上揭接續執行,於101年11月8日縮短刑期假釋出 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於102年2月5日保護管束期 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
(二)詎邢麗珠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102年7月22日某時許,在新竹縣竹東鎮自強國中附近大 樓,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未扣案)內燒烤後吸 取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102年7月25日晚間9時10分許,為警在新竹縣竹東鎮 ○○街000號「凱歌音樂茶坊」內盤查時,發現邢麗珠為 列管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發現呈安非他 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 條 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 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吳月華
審判長法官 李毓華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