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侵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國祥
選任辯護人 彭紹瑾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戴國祥自民國壹零貳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戴國祥因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於訊問被告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短時間內為多次 妨害性自主犯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有羈押之必要,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 情形,於民國102年9月14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後 ,認為前項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 自102年12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碩禧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