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861號
聲 請 人 賴吳梅英
代 理 人 賴攸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6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2 年12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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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8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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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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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邱玉霜 │玉山商業銀│102年3月1日 │30,750元 │BA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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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邱玉霜 │玉山商業銀│102年4月1日 │30,750元 │BA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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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邱玉霜 │玉山商業銀│102年5月1日 │30,750元 │BA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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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邱玉霜 │玉山商業銀│102年6月1日 │30,750元 │BA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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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邱玉霜 │玉山商業銀│102年7月1日 │30,750元 │BA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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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邱玉霜 │玉山商業銀│102年8月1日 │30,750元 │BA0000000 │ │
│ │ │行新莊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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