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652號
PCDV,102,除,652,201312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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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除字第652號
聲 請 人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敏娟
代 理 人 潘怡辰
上列當事人因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4
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代理人溫怡辰」之記載,應更正為「代理人潘怡辰」。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附表欄中關於股票附表編號0020、0021、0022之股數「10000 」記載,均應更正為「1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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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兆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