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52號
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 理 人 郭台銘
訴 訟 代 理 人 陳珮瑜
劉斯昀
朱宸佐
程巧亞律師
被 告 連憶如
訴 訟 代 理 人 李柏杉律師
鄭懷君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許玉娟律師
被 告 鄧志賢
連淑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呈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二年度他字第五六五號背信等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鄧志賢、連憶如、連淑芳等3人涉有背信等犯罪 嫌疑,經原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現為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他字第565號案偵查中,此 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12月10日北檢治日102他56 5字第81298號函、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參,該犯罪嫌疑 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 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 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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