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88號
上 訴 人 盧柄善
即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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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李素華
被 上訴人 賴月珠
即 原 告 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988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
上訴狀載明上訴聲明,上訴人即被告盧柄善亦未於上訴狀上簽名
或蓋章。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
盧柄善之簽名或蓋章,並依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
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不服,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96,211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台幣20,805元),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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