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債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3007號
PCDV,102,訴,3007,2013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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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07號
原   告 陶建宇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被   告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賓
訴訟代理人 李昌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
14,660,000元(即以訴外人陳逸杰將系爭預售屋買賣契約概括轉
讓與訴外人張蘭芬時,所已繳交之買賣價金數額為據,見本院執
行卷內所附之讓渡切結書),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008 元,
原告僅繳納17,335元,尚不足123,673 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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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潤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