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67號
原 告 嚴雅揚
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
被 告 劉鑑寬
曾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二人於民國99年5 月19日與原告簽訂商業合夥契約書 ,並約定因該契約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原告提出之上開契約書第8 條有 關約定管轄法院之記載甚明。從而,原告依上述契約關係提 起本件訴訟,認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