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913號
PCDV,102,訴,2913,20131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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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13號
原   告 葉沛軒
被   告 陳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 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 日裁定,請原 告於5 日內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訴訟標的 價額,同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的標準繳納裁判費 ,該裁定已於102 年10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茲原告逾期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稽,其 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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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