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39號
上 訴 人 謝緯麟
被 上 訴人 謝珮棋
謝佳倫
謝珮渝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訴字第243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貳萬參仟柒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