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979號
上 訴 人 許富彥
被 上訴人 陳碧霞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97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拾萬元(下同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