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448號
PCDV,102,補,4448,2013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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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48號
原   告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三
被   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益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柒拾玖萬陸仟零捌拾貳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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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