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4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素
被 告 宋立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參仟貳佰
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陸仟貳佰參
拾玖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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