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4047號
PCDV,102,補,4047,2013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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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047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蘇樂明
被    告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素
被    告 宋立文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參佰陸拾萬參仟貳佰
   玖拾壹元,應繳裁判費參萬陸仟柒佰參拾玖元,扣除前已
   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參萬陸仟貳佰參
   拾玖元。
(二)應向本院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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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盈源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