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左惠瑄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10日內,補正及陳明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應補正及陳述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母親蘇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蘇粉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該等扶
養義務人無扶養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詳加說明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
四、若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則其可能之更生方案為何?並請
說明該更生方案有何履行之可能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