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呂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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