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2年度,131號
PCDV,102,建,131,20131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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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131號
上 訴 人 呂群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
,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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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喬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