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聲 請 人 林志信 林惠芳 陳怡汝 陳怡均 陳兆祐 林惠珠 王俊棠 王彤竹 王裕閔 游通明 游月雲 游美枝 游美玉 游春華 游麗玉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聲請人陳惠芳、陳順旭、陳怡均、陳怡汝、陳兆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被繼承人林游月娥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林志峰及其子林郁勛 、林彥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三)被繼承人林游月娥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游景維、游賴蜜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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