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2年度,2724號
PCDV,102,司繼,2724,2013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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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繼字第2724號
聲 請 人 林志信
      林惠芳
      陳怡汝
      陳怡均
      陳兆祐
      林惠珠
      王俊棠
      王彤竹
      王裕閔
      游通明
      游月雲
      游美枝
      游美玉
      游春華
      游麗玉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陳惠芳、陳順旭陳怡均陳怡汝陳兆祐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林游月娥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林志峰及其子林郁勛
   、林彥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被繼承人林游月娥之第二順位繼承人游景維、游賴蜜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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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